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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公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一)

来源:网络综合| 2023-10-07 15:21:20

近日,杭州市公开公布了一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运用典型案例阐释应急管理法律法规,以达到案警示、举一反三的效果,督促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增强法治意识,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杜绝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一、赛德光电材料(浙江)有限责任公司占用、锁闭安全出口案

违法事实:杭州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依法对赛德光电材料(浙江)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一楼仓库边的安全出口的卷帘门不能正常开启,该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前有大量塑料空桶堆放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锁闭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伍佰元整(27500元)

案例分析:封堵安全出口,致使发生事故时起不到紧急疏散作用,员工不能及时疏散、逃生,属于比较典型的安全隐患。

二、杭州潮峰重工钢结构有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案

违法事实:杭州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对杭州潮峰重工钢结构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生产车间内三台行车的吊钩未按要求设置防脱钩装置。

适用法律:《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1-2010)4.2.2.3“当使用条件或操作方法会导致重物意外脱钩时,应采用防脱绳带闭锁装置的吊钩:当吊钩起升过程中有被其他物品钩住的危险时,应采用安全吊钩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处罚结果: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

案例分析:吊钩在高空起吊作业时,一旦出现脱钩现象,不仅会损坏货物,还会造成生产事故,严重的甚至会危及工人的生命安全。

三、杭州青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工贸企业未按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案

违法事实:杭州市市委督察组杭州青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督导检查时发现其厂区内的污水池为有限空间,其未按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

适用法律:《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元)

案例分析:有限空间作业风险大,已成为工贸行业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一般具有空间有限、进出口不便和通风不良等特点,存在较大事故隐患。

四、杭州开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统一协调、管理案

违法事实:杭州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对杭州开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未对承租方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未组织承租方召开安全协调会。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案例分析:现阶段厂中厂,以及各类园区多有存在,现场管理良莠不齐,尤其是厂中厂,不规范的情况多有发生,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且未对承租单位统一协调、管理属于重大安全隐患。

五、杭州奥盈电梯配件有限公司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案

违法事实:杭州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依法对杭州奥盈电梯配件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储存有氧气、氩气、二氧化碳储罐共约17立方米,工业气体 气瓶氧气3瓶、氮气21瓶、乙炔1瓶、丙烷7瓶,现场未见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适用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90000元)

案例分析:需要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企业,应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不得逾期。

六、宁波弘顺机电安装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案

违法事实:杭州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依法对一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焊接车间现场一名工人正在进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但未按要求取得相关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经查,该名工人系宁波弘顺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外派员工。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元)

案例分析:特种作业是专业技术岗位,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没有经过专业培训,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七、杭州双品家具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和使用危险物品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可靠案

违法事实:杭州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依法对杭州双品家具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北区木车间未按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南区三楼喷涂车间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部分插座开关、空调不防爆;南区四楼调漆间电子秤不防爆,可燃气体报警器接线不符合防爆要求,打磨车间开关箱不防爆。

适用法律:《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七条“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和落实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五)粉尘清理和处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元)

案例分析:粉尘涉爆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落实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属于重大安全隐患,一旦引发事故危害重大。

八、浙江常青化工有限公司城东经营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案

违法事实:拱墅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浙江常青化工有限公司城东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危险化学品2,4-二甲基苯胺。

适用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壹拾万整(100000元)

案例分析: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九、杭州力展建设有限公司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违法事实:拱墅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杭州力展建设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牌照为浙A19D98的柴油罐车附近设有加油设备,现场除了有6瓶灭火器外无其他安全措施。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案例分析:危险化学品的危害主要体现安全危害、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三个方面,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十、杭州科汇商标印织有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案

违法事实:拱墅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杭州科汇商标印织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案例分析:现阶段厂中厂,以及各类园区多有存在,现场管理良莠不齐,尤其是厂中厂,不规范的情况多有发生,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且未对承租单位统一协调、管理属于重大安全隐患。

十一、杭州金利丝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及未按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案 

违法事实:临平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杭州金利丝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位于塘栖镇塘北村景林村的杭州金利丝业有限公司茧站厂区内使用天然气,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另发现该公司存在有限空间作业,未按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提出防范措施和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

适用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及《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伍仟元整(105000元)

案例分析:需要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企业,应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

十二、杭州新斯波兰冷暖设备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案

违法事实:临平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杭州新斯波兰冷暖设备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向杭州思诺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销售危险化学品(R22制冷剂)的记录。

适用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元整(190000元)

案例分析: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十三、浙江禹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出口案

违法事实:;临平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浙江禹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经营场所4号厂房一楼安全出口锁闭、封堵,影响应急疏散。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锁闭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伍佰元整(27500元)

案例分析:封堵安全出口,致使发生事故时起不到紧急疏散作用,员工不能及时疏散、逃生,属于比较典型的安全隐患。

十四、车福通(福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案

违法事实:钱塘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车福通(福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厂区内设了一台橇装式加油装置,该装置未经过安全评价,未设置四周防护围堰或漏油收集池。

适用法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取得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之外的场所。”

处罚结果:处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元)

案例分析: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十五、杭州默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措施案

违法事实:钱塘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杭州默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该公司安排5名工人进行污水井管道维修作业,现场作业人员出示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证》、《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未完成审批。

适用法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有限空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以及临近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线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并落实下列措施:㈠作业前完成作业现场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分析、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以及相关内部审签手续;”

处罚结果:处罚款人民币伍万捌仟元整(58000元)

案例分析:有限空间作业风险大,已成为工贸行业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一般具有空间有限、进出口不便和通风不良等特点,存在较大事故隐患。

十六、杭州卓达染整有限公司使用、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案

违法事实:钱塘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杭州卓达染整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车间有使用5桶保险粉(连二亚硫酸钠),每桶50公斤,保险粉未密封保存,有少部分散落在地面,生产过程中车间地面易积水,现场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处罚结果:处罚款人民币肆万柒仟元整(47000元)

案例分析:危险化学品的危害主要体现安全危害、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三个方面,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十六、杭州驰创服饰有限公司锁闭生产经营场所安全出口案

违法事实:上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杭州驰创服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锁闭生产经营场所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处罚结果: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案例分析:封堵安全出口,致使发生事故时起不到紧急疏散作用,员工不能及时疏散、逃生,属于比较典型的安全隐患。

十七、杭州中诚机械有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统一协调、管理和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案

违法事实:上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杭州中诚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且未能提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 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处罚结果: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元)

案例分析:现阶段厂中厂,以及各类园区多有存在,现场管理良莠不齐,尤其是厂中厂,不规范的情况多有发生,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且未对承租单位统一协调、管理属于重大安全隐患。

十八、杭州天为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案。

违法事实:上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杭州天为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经依法批准(取得危化品经营许可证但载明经营范围无“联苯”)从事危险化学品(联苯,危险化学品目录序号:1245)经营。

适用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处罚结果: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140000元)

案例分析: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编辑:贺梦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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