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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公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二)

来源:网络综合| 2023-10-07 15:28:08

十九、建德市玉泉防腐设备有限公司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案

违法事实:建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经查发现建德市玉泉防腐设备有限公司在建德市三江生态管理有限公司服务时存在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的行为,后经询问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擅自作业且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适用法律:《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元)

案例分析:有限空间作业风险大,已成为工贸行业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一般具有空间有限、进出口不便和通风不良等特点,存在较大事故隐患。

二十、建德市小兵模具厂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案

违法事实:建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建德市小兵模具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员工邓某某、邹某某、吴某某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焊接作业。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17000元)

案例分析:特种作业是专业技术岗位,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没有经过专业培训,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二十一、浙江集沐家具有限公司关闭安全设备案

违法事实:建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浙江集沐家具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4楼喷涂车间安装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主机控制器未接电源。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案例分析:可燃气体报警器能够在气体走漏时起到提示作用,能够与排气扇、切断阀、消防喷淋设备等外部设备联动,在设定的报警值内安全输出信号,使外部设备运转,减少危险事故的产生,消除危险。

二十二、杭州景跃塑料科技有限公司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案

违法事实:临安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杭州景跃塑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同厂区作业的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

案例分析:现阶段厂中厂,以及各类园区多有存在,现场管理良莠不齐,尤其是厂中厂,不规范的情况多有发生,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且未对承租单位统一协调、管理属于重大安全隐患。

二十三、杭州海宝电子有限公司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案

违法事实:临安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杭州景跃塑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涉嫌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

适用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90000元)

案例分析:需要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企业,应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不得逾期。

二十四、杭州临安曾兴通风设备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案

违法事实:临安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杭州临安曾兴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员工李某某、章某某二人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进行电焊作业。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元)

案例分析:特种作业是专业技术岗位,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没有经过专业培训,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二十五、英百瑞(杭州)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未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案

违法事实:滨江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英百瑞(杭州)生物医药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按规定在储存危险化学品仓库里设置可燃气体报警器以及未按规定使用防爆灯具。

适用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

案例分析:可燃气体报警器能够在气体走漏时起到提示作用,能够与排气扇、切断阀、消防喷淋设备等外部设备联动,在设定的报警值内安全输出信号,使外部设备运转,减少危险事故的产生,消除危险。

二十六、杭州概南科技有限公司占用、锁闭安全出口案

违法事实:滨江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杭州概南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4楼电梯疏散通道堆放物品占用通道,疏散门锁闭。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锁闭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案例分析:封堵安全出口,致使发生事故时起不到紧急疏散作用,员工不能及时疏散、逃生,属于比较典型的安全隐患。

二十七、杭州宏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案

违法事实:滨江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杭州宏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从业人员正在从事电焊作业,未能出示特种作业操作证。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案例分析:特种作业是专业技术岗位,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没有经过专业培训,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二十八、杭州钦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统一协调、管理案

违法事实:桐庐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杭州钦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与杭州西红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入住厂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但未安排人员对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元)

案例分析:现阶段厂中厂,以及各类园区多有存在,现场管理良莠不齐,尤其是厂中厂,不规范的情况多有发生,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且未对承租单位统一协调、管理属于重大安全隐患。

二十九、杭州柏雅化妆品有限公司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案

违法事实:桐庐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杭州柏雅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使用无水酒精从事生产,属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但未按要求制作安全评价报告。

适用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元整(51000元)

案例分析:需要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企业,应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不得逾期。

三十、桐庐县弘吉汽车用品商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案

违法事实:桐庐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桐庐县弘吉汽车用品商行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油漆色母、稀释剂混合配制车用油漆后进行销售。

适用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整(140000元)

案例分析: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三十一、杭州双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措施案

违法事实:萧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进行巡查时发现杭州双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有人员在在萧邮路地下井道内进行有限空间作业,该公司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在作业前未进行作业前内部签审、未落实安全带、通风机等安全防护措施。

适用法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有限空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以及临近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线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并落实下列措施:㈠作业前完成作业现场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分析、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以及相关内部审签手续;”

处罚结果: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

案例分析:有限空间作业风险大,已成为工贸行业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一般具有空间有限、进出口不便和通风不良等特点,存在较大事故隐患。

三十二、杭州力恺物流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违法事实:萧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杭州力恺物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萧山区瓜沥镇八大村畅享物流园停车场内,设有柴油储罐一只。柴油储存、加油作业场所无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无强制通风设施,未张贴安全警示标志。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处罚结果: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

案例分析:生产经营单位应落实隐患排查制度。

三十三、杭州畅享物流有限公司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统一协调、管理案

违法事实:萧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杭州力恺物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停车场内,设有柴油储罐一只。柴油储存、加油作业场所无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无强制通风设施,未张贴安全警示标志。经查,该停车场是从杭州畅享物流有限公司租赁,杭州畅享物流有限公司虽然和杭州力恺物流有限公司签订了安全管理协议,但未按照要求对承租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案例分析:现阶段厂中厂,以及各类园区多有存在,现场管理良莠不齐,尤其是厂中厂,不规范的情况多有发生,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且未对承租单位统一协调、管理属于重大安全隐患。

三十四、杭州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案

违法事实:西湖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杭州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一钢筋工未持有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上岗作业。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案例分析:特种作业是专业技术岗位,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没有经过专业培训,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三十五、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第七分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案

违法事实:西湖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第七分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承建的西溪银泰城项目6个有限空间隔油池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

案例分析:安全标志能通过图形、颜色和文字等方式向人们传达潜在的危险或风险,提醒人们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三十六、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案

违法事实:西湖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储存危险物品(10瓶氧气压缩气瓶、7瓶乙炔压缩气瓶)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处罚结果: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10000元)

案例分析:危险化学品的危害主要体现安全危害、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三个方面,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编辑:贺梦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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